共同財產豈止一套房?
作為奧運冠軍,馬琳的收入應該不菲。據相關人士透露,2007年至今,馬琳在乒超每年的工資都能輕松上200萬元,2004到2006年,每年至少也有100萬元。另外,據《2005年福布斯中國名人榜》,馬琳早在2004年年收入就達到了290萬元。2008年馬琳在奪得了北京奧運會男單冠軍之后,價值更是迅速飆升,《2009年福布斯中國名人榜》,馬琳排在了第30位,年收入更是達到了850萬元。由此算來,馬琳從2004年雅典奧運會男雙奪金之后與張寧益結婚的5年時間中,應該有2000萬元左右的收入。
按照張寧益的說法,馬琳在2004年和2008年兩次獲得奧運冠軍后,其廣告代言就有上千萬。而且張寧益向法院提出質疑說,據她所知,還有多處房產屬婚姻共同財產。兩人目前居住的房子是位于大興的金地格林小鎮,這是作為兩人的婚房買的。2004年,馬琳獲得雅典奧運會冠軍后,還獲贈一套別墅。另外,今年馬琳未經其同意,將另一套房屋賣給他人,存在轉移財產的行為。此外,馬琳還擁有寶馬和邁騰汽車各一輛。
馬琳的代理人也就代言費解釋說,馬琳曾對他說過因代言協議是商家與國家乒乓球隊簽訂的協議,代言收入歸隊里所有,個人拿不到。是否還有其他財產,他需要再與馬琳本人核實。
張寧益有權提出調查
新婚姻法規定,男女雙方相互結婚前,各自的財產歸本人所有,但另有約定的除外。此外,法律規定在民事訴訟中“誰主張,誰舉證”,但在一般情況下,一方很難舉出對方轉移、隱藏財產的證據。在這種情況下,可以考慮舉證責任的轉移,即由實際掌握財產的一方對其財產舉證,如其虛假舉證,視為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。
成都知名律師邢連超在了解了馬琳與張寧益的情況后表示:“根據我國《婚姻法》的相關規定,夫妻財產遵循的是‘有約定從約定,無約定從法定’。也就是說,除非馬琳與張寧益有約定,否則兩人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便歸夫妻共同擁有,也就是說張寧益有權依法在離婚時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,分割馬琳在婚后的所得。”(鐘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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